(2015)沙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冲立申请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冲立,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何冲立,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学堂湾巷1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郑延平,职务不详。申请人何冲立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5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俊龙建筑有限公司价值30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英权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号附*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5字第024287号)。三、查封担保人张英权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KE***号小型轿车一辆。四、查封担保人卢佳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ALU***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五、查封申请人何冲立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渝BH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