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72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东,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丁玉芬,住址同上。被告刘忠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张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