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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诉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72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法定代表人任维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东,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丁玉芬,住址同上。被告刘忠政,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与被告刘长东、丁玉芬、刘忠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张 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