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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456号原告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B2-055号法定代表人聂伟伟,总经理。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花城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力,经理。原告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由原告江苏苏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剑飞人民陪审员  严建平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