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范秀文与井陉矿区新西村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秀文,井陉矿区新西村居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范秀文。被告井陉矿区新西村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全,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芦春狗,该居委会委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秀文与被告井陉矿区新西村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秀文撤回对被告井陉矿区新西村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范秀文负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