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西里扎提%U2022马合木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里扎提·马合木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5)宽刑初字第25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1日被判处拘役5个月,于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6月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晓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7日10时许,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在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与东一条街交汇处附近,盗窃��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联想A85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被盗联想A850手机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除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的供述,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照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料库、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书、指认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西里扎提·马合木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繁茂人民陪审员 宋奕文人民陪审员 孙艳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