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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一初字第00270号原告董某。被告范某。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基本情况基于本案要素式审理的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二婚,原、被告与2014年10月份认识,××××年××月二十八结婚登记,十一月初八举行仪式,婚后一个月左右分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2014年10月份认识,2014年农历十月二十八日办理结婚证。2014年农历十一月初八举行仪式,婚后一个月左右分居。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短,被告范某又未到庭表明对于本次婚姻的放弃,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以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诉讼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