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汪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吴琼、胡钦勇,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赵振,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