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伍旺新、黄月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伍旺新,黄月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9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 负责人张明辉、行长。 委托代理人裴海燕,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旺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黄月伦,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