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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与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史永国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史永国,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洋,罗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法定代表人:何国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颜世超,该单位干部。委托代理人:蔡德生,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申诉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史永国,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隆县巷口镇三坪村方家坪组。委托代理人:王槐生,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隆县巷口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生,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洋,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晓琴(张洋之母),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隆县。委托代理人:王槐生,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罗长江,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武隆县药监局干部,住武隆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与被申请人武隆县海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史永国、张洋、罗长江房屋侵占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隆县分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蹇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