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牛虎与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虎,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牛虎,男,汉族,1979年9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委托代理人郭海燕,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原告牛虎与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虎、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缪自军及委托代理人郭海燕、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代表人朱建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及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施工期间,原告还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附加工程。2012年10月20日,原告与速展小学原校长对附加工程进行了结算,广场及附加工程现均已交付被告使用。因甘浚镇速展小学隶属甘浚镇中心学校管理,该工程款应由甘浚镇中心学校支付,但几经原告联系催要工程款,被告均一再推诿拒付,遂起诉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9520元。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1、现任甘浚镇中心学校的校长是2013年8月才调入该校担任校长职务,在接管该校账务时,并没有原告牛虎所诉的该笔工程款,该工程没有经过甘州区教育局立项,也没有经过甘州区招标办公室招标,该工程没有正规的招标手续,也没有在该校财务挂账,所以该笔工程款无法支付;原告所诉的原告和甘浚镇速展小学签订的《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虽然对现任校长并不知情,但该工程现在确实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是事实;2、原告诉称给被告甘浚镇中心学校提供了相应的完税税票及该中心学校对原告的工程款进行挂账是不属实的,原告并没有提供了相应的完税税票,被告也没有挂账,现在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工程款全额的完税税票。3、合同签订后,在2012年9月17日,被告给原告预付工程款40000元,2012年10月16日预付14000元,合计共预付工程款54000元,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扣除该部分,所以原告所述工程款被告分文未付不属实。被告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所述2012年9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属实,该工程现在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是事实。2、当时工程手续没有来得及办全,后来因为各种原因也没有补办手续,所以没有办法挂账,因我校现在隶属于甘浚镇中心学校,故应该有甘浚镇中心学校承担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6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甘浚镇速展小学签订《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原告为被告修建速展小学的教学楼阶广场,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168元,以及各自权利义务。该合同还附速展小学广场平面图面积,总面积共计976.5平方米。2012年10月20日,双方又对合同之外的工程进行结算,合计7300元、第二被告的财务由第一被告管理,被告甘浚镇中心学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该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原告诉状中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3520元,庭审中又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下剩工程款119520元。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与第二被告甘浚镇速展小学于2012年9月6日签订的《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一份,证明工程是原告承包的及原告主张的事实;2、甘浚镇速展小学广场平面面积计算表一份,欲证明工程的总面积为976.5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总造价是164052元;3、甘浚镇速展小学工程结算单一份,这是附加工程的结算单,工程款为7300元,欲证明附加工程的造价;上述事实,被告甘浚镇中心学校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2012年9月17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借款单一份(金额40000元)、2012年10月16日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金额14000元),欲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供工程款54000元。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952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一)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为被告甘浚镇速展小学修建教学广场及附加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其工程总造价为171352元(976.5m2×168元/m2+73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4000元工程款,下剩工程款117352元,为此,原告提交了《甘浚镇中心学校、速展小学广场工程承建合同》、速展小学广场平面面积计算表及附加工程结算单,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虽然被告方辩称,现任甘浚镇中心学校的校长是2013年8月才调入该校担任校长职务,在接管该校账务时,并没有原告所诉的该笔工程款,该工程没有经过甘州区教育局立项,也没有经过甘州区招标办公室招标,该工程没有正规的招标手续,也没有在该校财务挂账,所以该笔工程款无法支付,但该工程于2012年10月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是事实。综上,双方对被告下欠工程款117352元均无异议,故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的辩解理由,是基于被告方的内部工作范围以及被告在其校领导换届时的交接手续问题,并不是原告的责任和义务,该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是不争的事实,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辩解理由无法对抗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应该承担继续付款的民事责任。(二)关于二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甘浚镇速展小学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隶属于甘浚镇中心学校,且在财务管理方面实行财务一体化之后,甘浚镇各个小学的财务都有甘浚镇中心学校统一负责管理,故应该由被告甘浚镇中心学校来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〇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牛虎工程款117532元;二、被告甘州区甘浚镇速展小学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3770元,由原告牛虎负担1150元,被告甘州区甘浚镇中心学校负担2620元,被告负担的2620元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作民人民陪审员 王建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