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冯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李敏娜人民陪审员 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