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思伟与许方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伟,许方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刘思伟。被告:许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伟诉被告许方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伟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方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思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刘思伟负担。审 判 员 彭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伴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