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乔徽与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乔徽,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乔徽。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经济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盐劳人仲案字(2014)第12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35000元及执行费19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及车辆(牌号分别为:浙F×××××、浙F×××××)[详见海盐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盐中资评报字(2014)第574号资产评估报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光达光电设备科技(嘉兴)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存货及车辆(牌号分别为:浙F×××××、浙F×××××)。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