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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690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济南市。被告于某某,男,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9月30日生女于某甲。由于双方多年分分合合,感情基础不甚稳定,双方生活习惯不同,由其被告大男子主义,酒后多次对原告拳打脚踢,被告不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女儿于某甲年龄尚小,且为女孩,请求法院判由原告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欠下巨额债务,双方协议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7.9万元(自2015年4月至2030年9月,每月1500元计算);3、婚内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原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婚姻关系;2、预防接种证1份,证明孩子情况。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证据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9月30日生女于某甲。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由此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自相识、相知至结婚生女,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不能就此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都替对方着想,深刻反思,改正缺点,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双方和好如初还是可能的。被告于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消极应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同意离婚,本院为慎重处理,决定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希望双方能够互敬互谅、和好如初,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及债务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晓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