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闫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闫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闫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