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351号申请人马某甲,男。被执行人马某乙,女。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民初字第0047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由原告马某乙于2015年5月20日支付被告马某甲生活困难帮助费2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该笔款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马某乙已自动履行,申请人马某甲亦领取完毕,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