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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12日被监视居住。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公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3日17时,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门口与被害人陈某乙因欠款产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陈某甲扇了被害人陈某乙一巴掌,并将被害人陈某乙推倒在地,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头后部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支付赔偿款,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忠门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某、陈某丁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说明,公安机关提取的治安案件调解申请书、治安案件调解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司法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一份,建议被告人陈某甲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能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支付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陈某甲辩解案发时其患有精神病,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甲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美霞人民陪审员  林 坠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