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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金桂兰与曹丽群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桂兰,曹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恢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金桂兰,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丽群,女,1976年5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桂兰与被执行人曹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鄂大冶执字第000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丽群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5V5**小型汽车一辆。因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丽群所有的车牌号为鄂B5V5**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尚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