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行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与济宁市任城区林业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济宁市任城区林业局,郭长城,张为亮,苏延年,杨庭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行初字第65号原告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法定代表人刘云楷,矿长。委托代理人潘荣奎、杨艳雷,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罗伍臣,局长。委托代理人侯修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郭长城。第三人张为亮。第三人苏延年。第三人杨庭玉。原告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林业局、第三人郭长城、张为亮、苏延年、杨庭玉林业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东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葛亭煤矿负担。审 判 长 房崇炬审 判 员 董云侠人民陪审员 杨汝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