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汤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汤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政,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童曲明,居民。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浣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原告。被告辩称:原告所言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和好,对原告母子疼爱有加,原、被告不符合离婚的条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当天订婚,2013年农历12月8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初五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至2014年中秋节夫妻感情尚可,原告生育小孩满某,经常带着小孩在原告娘家及被告家来回居住,被告在外务工,经常回来探望原告母子,2013年过年,原、被告均在被告家一起过年,与家人团聚。2014年中秋节前后,被告到上海打工,原告带着小孩在娘家生活较多,夫妻感情开始淡薄。2014年年底,原、被告带着小孩一起在被告家中过年。2015年正月初二,被告外出打工,原告带着小孩在娘家生活,期间两人常有电话联系。2015年5月6日,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没有大的冲突和矛盾,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婚龄不长,对待婚姻态度不够慎重。事实上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还能化解,感情还能够修复。只要原、被告能慎重对待婚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不足,今后都以家庭利益为重,双方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关心、互敬互爱,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汤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浣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方杰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