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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119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穆某,系甘肃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娜、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8年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4月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结婚之初双方因生活习惯的差异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陷入长时间的冷战,致使双方夫妻关系出现裂痕。自2001年11月开始,双方因各自前婚子女抚养及共同生活问题发生争吵,矛盾不断升级,被告置患有心脏病的原告于不顾,对其没有尽到丝毫在生活上精神上的关心与照顾,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号房屋,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理由不属实,在共同生活期间其对原告尽到了照顾义务,将前婚孩子接来与其同住也是经过原告同意的,现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于2001年4月5日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兰城民字第号。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未及时化解,以致淡漠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开庭陈述记录在卷,以上证据已经过开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婚姻,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引发夫妻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遇事冷静处理,加强相互之间的理解与沟通,相信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