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荆保勤与张光辉、周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保勤,张光辉,周建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687号原告荆保勤,女,1960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时华钦、何川(实习),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光辉,男,1969年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建芳,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系被告张光辉之妻。被告周建芳,女,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俞海雷,经理。原告荆保勤诉被告张光辉、被告周建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时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