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汪礼丽与陶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礼丽,陶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汪礼丽,。被告:陶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礼丽诉被告陶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礼丽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礼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丽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计25元,由原告汪礼丽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