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绍柯执民字第17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童永尧、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童永尧,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联寅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何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1715-2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长通畈工业区(新民村)。法定代表人张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童永尧。被执行人:绍兴舜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镇海塘地段。法定代表人童永尧。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被执行人:绍兴市联寅服装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小皋埠村。法定代表人孟勇明。被执行人:何琴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何琴芬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388号绍兴万国中心A幢19098室商务办公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507520元[建筑面积53.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46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5年5月19日买受人绍兴柯桥区宁长贸易有限公司以50752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何琴芬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388号绍兴万国中心A幢19098室商务办公房产[建筑面积53.9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3.46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4)QT字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绍兴柯桥区宁长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绍兴柯桥区宁长贸易有限公司起转移。二、买受人绍兴柯桥区宁长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