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春格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刘春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格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青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格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