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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王晓霞与张雪梅、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霞,张雪梅,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王晓霞。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高海亮。申请执行人王晓霞与被执行人张雪梅、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