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与余惠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余惠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锡辉。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仪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惠端。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惠端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为378元,由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黄锡辉、深圳市利民利肉菜市场有限公司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代理审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尹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