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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便与被告彭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彭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朱某,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勤堂,上蔡县司法局西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付,男,汉族,1935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卫东,上蔡县司法局华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付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