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友全诉黎孟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全,黎孟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02号原告李友全,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付洪彬,金沙县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孟梅,女,199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友全诉被告黎孟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友全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李友全负担。审 判 长 马 琳代理审判员 王阔正人民陪审员 张家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梦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