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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戚玉华与朱晓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玉华,朱晓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戚玉华,女,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201963********,住威海经区蒿泊村**号。被执行人朱晓怡,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10021978********,原住威海市环翠区公园路*号***室,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戚玉华与被执行人朱晓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且查明现被执行人住址不详,不能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