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肖琳与樊选荣,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申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琳,樊选荣,王国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抗申字第00078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肖琳,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樊选荣,女,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国庆,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重庆渝州监狱服刑。申诉人肖琳与被申诉人樊选荣、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琳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15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渝检民监(2015)50000000031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邹玉辉代理审判员 顾鲁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