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保字第028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少金与稻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刘献中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金,稻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刘献中,程一文,徐劲松,赖时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2817-1号申请人张少金。被申请人稻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大道1号金丹创业大厦B栋22楼。法定代表人刘献中,董事长。被申请人刘献中。被申请人程一文。被申请人徐劲松。被申请人赖时章。申请人张少金因与被申请人稻之道供应链有限公司、刘献中、程一文、徐劲松、赖时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41597.4元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湖南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担保的实现,同时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错误财产保全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无法赔偿被申请人的情况,故有必要将担保人提供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湖南乐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湘江豪庭2栋3701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7131490**号)和2栋2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的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启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