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二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关强、单朋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关强,单朋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二终字第75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关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因犯盗窃罪2002年11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盗窃罪2004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07年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8年7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单朋朋,农民,住徐州市贾汪区。因本案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关强、单朋朋犯盗窃罪一案,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关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关强与被告人单朋朋等人结伙,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郑集镇、茅村镇及徐州市云龙区惠民小区等地,采取用自备工具撬别车锁等手段,大肆盗窃电动车、摩托车,作案69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张关强参与盗窃69起,窃取财物价值22万余元,单朋朋参与盗窃64起,窃取财物价值20万余元。上述财物除少部分被起获外,其余大部分被二人销赃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棠张村,将刘某甲停放在棠张村4队蔬菜大棚地旁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66元。2、2012年4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前进村,将刘某乙停放在前进村3队巷口内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812元。3、2012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魏河村,将陈某甲停放在魏河村5队蔬菜大棚地旁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04元。4、2012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前进村,将陈某乙停放在前进村6队巷口内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10元。5、2012年4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魏河村,将李某甲停放在魏河村3队蔬菜大棚旁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713元。6、2012年4、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郭湖村,将喻某停放在郭湖桥蔬菜大棚地旁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7、2012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牌坊村,将杨某停放在牌坊村王元祥家门口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81元。8、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牌坊村,将孟某甲停放在牌坊村5队自家门口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32元。9、2012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跃进小区,将夏某停放在跃进小区东区4号楼一单元楼道口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10、2012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喻庄村,将孟某乙停放在喻庄村一队自家蔬菜大棚旁的一辆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62元。11、2012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棠张村,将陈某丙停放在棠张村天赐网吧北侧巷口内的一辆欧派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66元。12、2012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将李某乙停放在自家门面房门口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750元。13、2012年10月前后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刘塘村,将李某丙停放在刘塘村3队自己桑树地内的一辆欧盼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08元。14、2013年1月11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高庄村,将田某停放在高庄村七队蔬菜大棚地头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66元。15、2013年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学庄村,将滕某停放在学庄村五队水泥路东侧地头的一辆大运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88元。16、2013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崔庄村,将秦某甲停放在崔庄村2队路边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041元。17、2013年2、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学庄村,将王某甲停放在学庄村7队蔬菜大棚地边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58元。18、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教育办宿舍楼,将陈某丁停放在四单元楼道口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32元。19、2013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老粮管所宿舍,将陈某戊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20、2013年4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将张某甲停放在田河村2队其母亲家门口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52元。21、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沙庄村,将马某甲停放在马东锋家门口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25元。22、2013年7月10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批发市场,将曹某停放在六号楼楼梯口的一辆金彭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元。23、2013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宋桥村,将李某丁停放在宋桥村委会最南侧居民楼三单元楼道外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68元。24、2013年10月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将朱某停放在田河村2队自家门口的一辆林海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101元。25、2014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关强与“雷哥”(另案处理)到铜山区棠张镇棠张街,将胡某停放在天蓉浴池门口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00元。26、2014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关强与“雷哥”(另案处理)到铜山区棠张镇棠张村,将吴某甲停放在棠张村西新建小区居民楼六单元楼道内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95元。27、2014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前进村,将张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562元。28、2014年4月28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宋桥村,将吴某乙停放在宋桥村委会最南侧居民楼二单元楼道外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626元。29、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批发市场,将停放在垃圾场北侧一居民楼楼道内的一辆铃木110摩托车盗走,后该车由单朋朋自己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1777元。30、2014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棠张镇宋桥村,将王某乙停放在宋桥村委会最南侧居民楼一单元楼道外的一辆雅马哈JOG摩托车盗走。31、2012年4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D15号楼,将于文廷停放在该楼一单元对面停车场内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66元。32、2012年7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M1号楼,将刘某丙停放在该楼一单元楼道口的一辆建设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000元。33、2012年7、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H2号楼,将郑某停放在该楼三单元对面停车场内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75元。34、2012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张关强与他人结伙到徐州市惠民小区L10号楼,将韩某停放在该楼一单元楼前的一辆雅马哈JOG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027元。35、2013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L8号楼,将孙某甲停放在该楼一单元楼道内的一辆新日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816元。36、2013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H7号楼,将吕某停放在该楼楼下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70元。37、2013年9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M4号楼,将徐某停放在该楼四单元楼道内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875元。38、2013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M1号楼,将周某停放在该楼二单元楼道内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39、2014年4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潘塘中学附近,将张某丙停放在潘塘中心对面路边的一辆建设福禧100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777元。40、2014年4、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M4号楼,将潘某停放在该楼二单元楼道口的一辆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因怀疑被被害人追赶,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该车价值2777元。41、2014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N15号楼,将谢某停放在该楼三单元楼下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37元。42、2014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N7号楼,将刘某丁停放在该楼一单元楼道内的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43、2014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D5号楼,将吴某丙停放在该楼三单元楼道前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83元。44、2014年7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N10号楼,将刘某戊停放在该楼一单元楼道口西侧路边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33元。45、2014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徐州市惠民小区N4号楼,将魏某停放在该楼二单元楼前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91元。46、2013年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郑西村,将王某丙停放在郑西村乔永洪家门口的一辆格林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33元。47、2013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郑西村,将宋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7750元。48、2014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食品站宿舍楼,将王某丁停放在楼下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49、2014年4、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将李某戊停放在龙旭家具城门口的一辆铃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660元。50、2014年5.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鑫景人家小区,将马某乙停放在二单元楼下的一辆五羊迅鹰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769元。51、2014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阳光家园小区,将王某戊停放在6号楼楼下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33元。52、2014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阳光家园小区,将吴某丁停放在院内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00元。53、2014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郑集镇锦园小区,将秦某乙停放在三单元楼道口的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635元。54、2012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将岳某甲停放在大庄村9队巷口内的一辆双枪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岳某甲在秦虹桥北将该车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5445元。55、2012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关山村,将华某停放在关山村张宝军家门口的一辆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445元。56、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将岳某乙停放在大庄村9队家门口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812元。57、2012年9月1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茅村高中西侧的一个小区,将梁某停放在该小区北边一栋楼下的宗申150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5256元。58、2012年秋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叶台村,将李某己停放在叶台村4队家门口的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59、2012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大庄村,将薛某停放在巷口内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970元。60、2013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茅村镇茅村街,将孙某乙停放在镇南饭店门口路边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468元。61、2013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刘集镇冯王村,将袁某停放在宝贝树幼儿园门口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62、2013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关强与他人结伙到铜山区刘集镇王庄村,将王某己停放在王庄村6队家门口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05元。63、2013年4、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刘集镇冯王村,将许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跃进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575元。64、2012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张集镇二陈村,将姬某停放在二陈村水泥路旁的一辆宗申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812元。65、2012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关强与他人结伙到铜山区张集镇二陈村,将陈某己停放在二陈村自家蔬菜大棚旁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200元。66、2012年10月6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张集镇张楼村,将高某停放在张楼村4队自家门口的一辆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价值7949元。67、2013年4月17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黄集镇运城村,将马某丙停放在运城村1队自家门口的一辆淮海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352元。68、2013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三堡镇沟浍村,将王某庚停放在沟浍村王存友家门口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205元。69、2014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单朋朋、张关强到铜山区柳新镇柳西村,将陈某庚停放在老教育办过道下面的一辆宗申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33元。被告人单朋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关强、单朋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喻某、杨某、孟某甲、夏某、孟某乙、陈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滕某、秦某甲、王某甲、陈某丁、陈某戊、张某甲、马某甲、曹某、李某丁、朱某、胡某、吴某甲、张某乙、吴某乙、王某乙、于文廷、刘某丙、郑某、韩某、孙某甲、吕某、徐某、周某、张某丙、潘某、谢某、刘某丁、吴某丙、刘某戊、魏某、王某丙、宋某、王某丁、李某戊、马某乙、王某戊、吴某丁、秦某乙、岳某甲、华某、岳某乙、梁某、李某己、薛某、孙某乙、袁某、王某己、许某、姬某、陈某己、高某、马某丙、王某庚、陈某庚等人陈述,被盗部分车辆、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张关强、单朋朋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及笔录,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关强、单朋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张关强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单朋朋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关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被告人单朋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人张关强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仅盗窃价值4万余元财物,原判决认定盗窃69起的犯罪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改判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据以定案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关强、原审被告人单朋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关于原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问题。经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张关强参与盗窃作案69起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张关强、单朋朋二人的多次有罪供述证实,而且有二人辨认作案现场的照片和笔录、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印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张关强翻供辩称参与盗窃数额少于原判决认定犯罪数额并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判决量刑是否适当问题。经查认为,2002年以来,张关强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在近三年的时间内,盗窃69起,窃取财物价值22万余元,社会危害性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决所判量刑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基于上述评判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伟审 判 员 庄 彬代理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神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