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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峰、秦毓容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轻工业学校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秦毓容,重庆市轻工业学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高峰,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秦毓容,女,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忠维,重庆华之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轻工业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正街97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203-4。法定代表人朱庆,校长。委托代理人肖代金,重庆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层22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4370-3。法定代表人孙苏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敏,女,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秦毓容与被告重庆市轻工业学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秦毓容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轻工业学校、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秦毓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秦毓容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