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273号之二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翁小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毅冰,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男。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邦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反诉被告)丰伟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俐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