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吴建、陈剑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建,陈剑锐,连敏,林树安,钟奶祥,吴歌(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117-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环东路148号。负责人彭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琳晖、林昌祥,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剑锐,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连敏,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树安,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钟奶祥,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吴歌(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广场北路127号广益街5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吴建,执行董事。被告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阳头福星花园5-7号楼二层商场B区。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吴建、被告陈剑锐、被告连敏、被告林树安、被告钟奶祥、被告吴歌(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鼓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对诸被告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吴建、被告陈剑锐、被告连敏、被告林树安、被告钟奶祥、被告吴歌(福建)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津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清单另列)的保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初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