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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忙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忙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祥刑初字第154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忙忙,男,1989年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3日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忙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褚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忙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20时左右,被告人郭忙忙饮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豫BG***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开封县开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县八里湾镇八里湾村东头处时,被开封市祥符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郭忙忙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8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忙忙当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抽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忙忙醉酒后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忙忙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忙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焦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