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沈国程与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程,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沈国程,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生,个体。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西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茫崖分公司在建行茫崖支行的存款887183.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多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