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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邯郸市华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邯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某甲公司。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邯郸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邯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