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吉X盗窃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80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X,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吉X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吉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X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X,在明知其抵押的车已被朋友卖于刘XX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得知该车下落后,将该车盗窃后离开本市,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X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X撤回上诉。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翟春祥审判员 霍敏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