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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黎法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黎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黎城县停河铺乡人。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黎城县城市经营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长民终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