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饶三清与武汉鸿泰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三清,武汉鸿泰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04号原告饶三清。委托代理人李世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鸿泰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十大家村,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向阳大街32号附近。法定代表人武为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道峰(特别授权代理),武汉鸿泰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饶三清与被告武汉鸿泰鑫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三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三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三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0元、邮寄费20元,合计66.50元由原告饶三清负担。审判员 罗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