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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盼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盼,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王盼。委托代理人侯双芹,系王盼之母。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六绳,该组组长。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随正,该村委会主任。原告王盼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夏侯村一组)、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夏侯村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欣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盼诉称:她系被告村组村民,户口一直在被告村组。2011年,她所在夏侯村一组的土地被租赁出去,组上每年给每位村民发放租地款360元,但村组以她是出嫁女为由四年来从未给她分配该款。现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租地款14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盼系夏侯村一组村民,其户口登记在被告村组,婚后户口仍一直在被告村组并未迁出。2011年被告村组将集体土地统一对外租赁,每年给夏侯村一组村民分配租地款,给原告家庭在被告村的其他成员每人每年发放租地款360元,但四年来从未给原告发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四年的租地款14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告户口本、庭审笔录、证人证言、谈话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村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收益享有合法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本案中,原告户口在被告村,属被告村合法村民,应与该村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分得租地款,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盼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租地款1440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办事处夏侯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