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艺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兰蒂斯城小区7号楼3010室被害人朵某某某住处,用被害人存放在其处的该房门钥匙进入房间,趁家中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朵某某某放在客厅地板上的黑色双肩包内的人民币5400元盗走,后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证明、被害人朵某某某陈述、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单、被告人郑某某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