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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执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多点儿食品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蜀海家人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翠屏区多点儿食品厂,宜宾市蜀海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46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多点儿食品厂。法定代表人:赵小兰。被执行人:宜宾市蜀海家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兴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多点儿食品厂与被执行人宜宾市蜀海家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宾市蜀海家人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包 虹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