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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于凤、王丽影、姜雅涵与吕振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王丽影,姜雅涵,吕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于凤、王丽影、姜雅涵被执行人:吕振双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吕振双名下位于大安市海坨乡团结村房屋及一套院落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