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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104号申请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许凤青,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申请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房产。查封申请人济南圣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混凝土搅拌车11辆,牌号分别为鲁AF79**、鲁A675**、鲁A686**、鲁AF55**、鲁AF79**、鲁AF79**、鲁AF53**、鲁AF77**、鲁AF68**、鲁AF58**、鲁AF3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