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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权字第117-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权字第117-125号原告: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国福。委托代理人:张秀霞。委托代理人:余晓丹。被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马绍尔群岛96960,马朱罗市Ajeltake岛Ajeltake路信托大厦(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TheRepublicofMarshallIslands)。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九案中,原告海硕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的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九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林审 判 员 胡立强审 判 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