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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麦永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胜强,职务:总经理。被告:麦永坚,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永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为615元(原告已预交615元),由原告中山市富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体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