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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段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国令 百度搜索“”